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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闽教职成〔2022〕4号)要求,为做好我校相关项目自评工作,请按照要求填写绩效自评表及自评报告。自评表及报告电子版和纸质打印版(加盖部门章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于3月8日前交财务杨紫凌,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22〕4号)
撰稿:杨紫凌
审核:庄翠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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