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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 2024-03-07

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保证全校教职工顺利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内容

纳税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包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减除标准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符合扣除标准的项目后,计算2023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度已预缴税款,汇算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公式为: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支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养老金八大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二、汇算对象

全校教职工(含在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但以下情况不需要补缴税金: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23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23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23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四)纳税人在2023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四、汇算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的每日6点至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分批分期错峰办理年度汇算,税务局建议我校教职工在3月21日至4月30日这一专属时间段办理年度汇算

五、汇算方式

因个人所得汇算涉及个人、家庭等大量隐私信息,推荐广大教职工选择下载手机应用APP“个人所得税”或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自行办理退(补)税。

六、注意事项

(一在2023年度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养老金)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的,可以在本次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申报2023年相关扣除信息。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部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具体如下:

1.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教职工应当将本次汇算清缴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税务机关抽样核查时,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年度个税汇算办税指南及操作指引详见附件。如在办理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和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财务处联系,联系人:陈老师,电话:23510155。

附件: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南

 

财务处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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