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购买服务改革。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利于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提升财政资金绩效,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二、明确财政分工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性政府购买服务具体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省直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三、完善指导性目录编制。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全省(除厦门市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直各部门可参照中央各部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我省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在我省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细化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以及省直各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
四、严禁超范围购买。下列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其中,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五、规范预算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预算后购买”“无预算不购买”原则,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时要对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专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报表,除临时性新增项目外,要求各预算单位准确详尽填报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金额、资金渠道等。各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做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认真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年初预算细化编制工作。财政部门结合年度预算编制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进行审核,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后,各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追加,按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预算追加要求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一般编制要求办理。
六、鼓励事业单位参与。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统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于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购买主体可采取适合的方式购买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服务,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通过自行采购方式实施。将有关服务支出纳入部门本级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实行合同化管理,不再通过专项经费途径拨付给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七、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各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确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
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广泛深入宣传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背景、工作措施、有益做法等,重点突出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典型经验,加强舆论引导,有效调动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主动营造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良好氛围。
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3月印发的《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闽财综〔2015〕17 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