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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g111net代理商董事会
章程》的通知
各董事会成员:
《xg111net代理商董事会章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xg111net代理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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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4日
xg111net代理商董事会章程
(2016年3月31日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一届董事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g111net代理商(以下简称“闽江师专”)是有着“闽师之源”美誉的百年名校,更是努力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校。为广聚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贤达,汇聚各类社会办学资源,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区域性示范专科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成立闽江师专董事会。
第二条 闽江师专董事会将根据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办学的积极性,并从各方面协助配合福州市委、市政府办好闽江师专,为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等各方面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能力和愿望的人员组成,应有以下方面的代表:
1.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校企合作的代表;
2.闽江师专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
3.福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代表;
4.杰出校友、海内外热心教育事业的知名人士、专家、实业家等;
5.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董事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若干名,名誉董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董事长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董事长由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教育局有关领导、闽江师专主要领导、对学校办学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知名人士、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担任。
董事由福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领导、企业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
名誉董事由闽江师专聘请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担任。
秘书长由闽江师专主要领导兼任。
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由闽江师专提出方案报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人员数不少于21人。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其职责和权限由各委员会提出报由董事会审定。
第六条 董事会可在闽江师专设立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在其他地点设立办事处或联络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董事会会议,联系董事会成员,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四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的职责:
1.审议通过董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2.决定董事会人员增补或者退出;
3.就闽江师专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4.参与审议闽江师专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闽江师专开展社会服务;
5.研究闽江师专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制订闽江师专捐赠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6.参与评议闽江师专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7.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8.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9.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10.推荐和组织海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参加科学研究,为学校外出进修人员和开展国际、校际学术交流积极创造条件;
11.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原则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秘书长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推进学校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和工作制度,由各委员会自行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以参加董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 闽江师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董事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向社会公布组成人员及章程,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主动接受教职工、社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福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出资200万元,其中永泰县、闽清县、罗源县人民政府每年出资50万元,资助闽江师专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均属闽江师专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