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后勤保卫处!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知识   >   正文

党员干部手机泄密案例,切勿踩红线!

作者:    信息来源:渭源廉政    发布时间: 2022-04-20

  
    保密工作维系着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每一名党员、每一位干部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很多泄密隐患就在我们身边。

 

    对于以下案例,各位党员同志应当认真汲取教训,不断加强自身保密意识,筑牢保密安全防线。

 

#1

案例回顾

 

案例一:违规用手机拍摄、微信传递涉密文件

 

    有关部门工作中发现,20206月,杭州市某局办公室一级调研员李某某违规将1份秘密级文件交给借调人员朱某某,用以文稿起草中参考。朱某某违规用手机拍摄其中2页,并存储在手机中。同年底,朱某某将文件图片发至单位微信工作群,供其他同事参阅,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朱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某某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处理。

 

案例二:违规用手机拍摄、微信传递内部文件

 

        20213月,宁波市某区工作人员施某某看到同一办公室收文人员接收到上级党委1份内部文件后,用手机拍摄该文件,通过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某银行工作人员何某,何某接收到图片后,将文件编号截去,通过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某公司职员徐某某,徐某某又将该图片发送至同学微信群,从而引发该内部文件在网上大范围扩散、炒作,给相关工作造成极大被动。

 

   案件发生后,施某某、何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徐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分。

 

案例三:非法扫描上传秘密级文件资料

 

        20216月,某省属高校下属机构工作人员莫某某到省外出差期间,违规复印涉密合同。回校后,莫某某将2份涉密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交给某学院教师汤某某,汤某某让学生用手机APP扫描该涉密合同复印件,并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中。此后,汤某某、莫某某与该校其他人员、省外某公司人员之间多次通过微信转发含有该涉密合同的PDF文档。

 

    案件发生后,汤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莫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4名相关人员受到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等处理。

 

 

 

#2

案例分析

 

党章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党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十二种泄密行为是要给予处分的。即: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的有三种情形:


1)经手、管理秘密文件的党员干部,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忽大意,把自己管理或者经手的党和国家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文件、资料、照片、图表等遗失而不知去向和下落,即构成丢失秘密文件资料违纪行为;


2)掌握和了解党和国家秘密的党员干部,故意或者由于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即构成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违纪行为;


3)主管或分管保密工作的党员干部对国家保密法规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不贯彻、不落实,对保密制度不检查、不执行,对违反保密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致使下属发生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即构成重大失密泄密事故违纪行为,要追究该领导的责任。

 

#3

小安说保密

 

    保守机密是党的生命。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名党员的共同责任。全体党员干部更要牢记保密守则,树立时刻保守秘密的思想,涉密人员要树立起脚踏实地、扎实工作、任劳任怨、积极奉献的工作作风,干一行,爱一行,热爱保密工作,这是一个前提,否则,做好保密工作就无从谈起。

 

 

    

版权所有:xg111net代理商 - 太平洋在线代理合作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学府南路1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闽ICP备18012669-1号

公安部备案号:350121025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