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客住宿必须在总服务台登记,个人住宿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团体住宿须凭后勤管理处开出的入住通知单登记住宿。
二、住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自行调换或转让房、铺。外出或住宿期满离开时,要及时告知服务员查房、关门。
三、增加住宿人数或换人住宿,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并到总服务台办理手续,方可入住。不得擅自留宿或转让床位,违者按房租3倍处罚。
四、旅客会客必须遵守公安机关和招待所的会客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或强行将会客人员带入客房。
五、贵重物品、现金请自行妥善保管,否则后果自负。大件物品行李如电视机、电冰箱等不得带入客房。
六、退房时间为中午12:00之前。超时退房按全日房费收取。总服务台电话:23537991
七、要文明礼貌,不得酗酒滋事、高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八、恕不接待携带禁品、患精神病及传染病之住客。
九、住客因需要欲在客房安装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和通讯设备,须经总务处同意后方可安装。
十、自觉遵守招待所规章制度,接受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清洁卫生和设施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凡住宿本招待所的旅客,要自觉遵守本须知,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由物业部门上报院保卫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