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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2020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28     文章来源:招生就业处     浏览次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现就做好我校2020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以下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五)特困人员毕业生。

    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已享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按属地管理原则,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所需经费从院校所在设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个人申请(2019年9月3日至16日)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220.160.52.58/),进入“服务平台”,认真阅读“个人注册事项说明”完成注册,按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操作提示进行网上申请。公共服务网将通过大数据校验比对,对省内生源毕业生申请资格自动审核,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省内院校省外生源和公共服务网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但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须在规定申请时限内(9月3日至16日)通过公共服务网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逾期将无法申请。如毕业生上传材料不清、不全,院校、人社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公共服务网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无法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上传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若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另上传所在家庭户口簿)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

    2.残疾毕业生。上传本人《残疾人证》或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

    3.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上传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所在院校资助中心或贷款银行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上传本人家庭《扶贫手册》(需加盖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公章)或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

    5.特困人员毕业生。上传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

    (二)各院校、人社部门审核(2019年9月3日至10月18日)

    1.院校初审(9月25日前)

    2.人社部门复核(10月18日前)

    (三)公示、汇总上报及资金拨付(10月底前)

    按照设区市人社局复核结果,我校将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人员名单在本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工作要求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本通知如有未尽之处或工作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

    联 系 人:陈哲

    联系电话:0591-235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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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