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 则
(一)建立党风廉政及党务公开监督员队伍,是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民主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及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党风廉政及党务公开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由学校党委聘任,在校党委、校纪委的领导下按照本规定开展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校纪委组织实施。
(三)监督员监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学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党员,特别是学校各级党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 监督员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关心党风廉政建设,愿意承担监督检查任务,履行监督人员工作职责。
(三)具有较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人品正直,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能够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五)在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并有较高的威信,能密切联系群众。
(六)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参加各种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积极协助校纪委了解和反映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校党委、行政决定的情况。及时反映、转递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了解和反映师生对学校工作,尤其是对学校重大改革举措、各级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映师生关心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三)对学校“三重一大”、“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制度执行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及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
(五)对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六)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进行监督。
(七)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保障党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第四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可以参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座谈、理论研讨、案件分析等有关会议。
(二)受学校纪委委托有权了解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详细情况,并积极协助组织调查核实。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得不到答复时,有权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实事求是的答复;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在行使监督职责中,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学校给予保护;对打击报复党风廉政及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个人或部门,由学校和校纪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五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及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文件。
(二)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严格保守秘密,服从组织分配,淡薄名利,勤奋工作。
(三)对组织忠诚老实,如实地、及时地反映部门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第七条 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校纪委定期组织监督员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思想、政策研讨活动等。
(二)通报制度。校纪委将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向学校进行通报,作为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我检查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参考;对反映校领导分管部门的问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落实。
(三)反馈制度。校纪委负责将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解决问题的情况和研究制定的措施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四)联系制度。监督员将了解的情况与群众的意见,用书面形式向校纪委反映;校纪委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的形式,直接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监督员人选名单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
(二)经校纪委初步确定拟聘任名单,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三)对校党委会议决定聘任的监督员颁发聘书。
第九条 监督员的解聘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校纪委提出来并报校党委批准,可提前解聘监督员:
(一)在任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无特殊情况连续半年不参加活动的。
(三)因身体状况欠佳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监督员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工作的。
第十条 监督员的任期
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xg111net代理商委员会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