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徐钢受贿案,对被告人徐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徐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钢利用担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福建省交通厅厅长、中共泉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银行揽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余娜、女儿徐昊皓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77万余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徐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