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院校、各县(市)区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单位)及其他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部师范司、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省教育厅的部署,为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全面实行网上申报。经研究决定,我市从5日16日开始开展2013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网上申报认定工作。2013年秋季开展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另行通知。现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对象及权限
(一)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申请认定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1、2013年福州地区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2、户籍在福州地区的2008年以来毕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3、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后,需要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4、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下同)在编在职(岗)的人员。
(二)下列情况之一,暂缓参加本期教师资格工作。
1、2011-2012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已取得教师资格,无特殊原因申请办理第二种和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4、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离开教育教学岗位5年;
5、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
6、在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四)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要求
(一)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二)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四)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能申报与上述学历要求相应的教师资格种类。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申报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所在学校(单位)应报省教育厅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
(六)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相一致。
三、网报时间及流程
(一)网上申报时间:2013年5月16至5月20日
(二)网上申报流程
1、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下的后,进入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流程,请按照规定的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申请人承担由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个人疏漏引起的一切后果。申请人必须在认定机构要求的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所有信息填写完整并提交申报信息,网上申报才为成功。申请人务必填写正确有效的邮箱地址,以备遗忘密码时通过填写的邮箱找回密码。
2、网上申报完成后请点击“登录”按钮重新登录网报系统,查看个人当前申报状态、信息、及现场确认注意事项,点击右侧“打印申请材料”,使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在申请表内的“承诺书”上手写签名。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自行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资料下载”中下载,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并由相关鉴定单位盖章。
(三)注意事项
1、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应是近3个月内的彩色证件照,淡蓝色、红色或白色背景,无边框,正面免冠,无头饰。贴于申请表上及现场确认时提交的照片应与此电子照片同一底版,建议电子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
2、网上申报选择“任教学科”和“所学专业”时,应点击学科(专业)名称或前面的小图标,展开更具体的学科(专业)进行选择。“所学专业”选项应与学历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一致。
四、体检及收费标准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要主动与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有关医院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体检组织工作。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闽教人〔2011〕6号)等要求,规范申请人员的体检工作,把好体检质量关。
(二)体检工作由各现场确认点统一负责组织。2013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由所在院校负责组织体检,统一代收体检费后缴给医院。其他人员由所在现场确认点负责组织,体检费由个人向医院缴交。负责体检医院认为对个别情况有必要进行复查或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复查或作进一步检查,以最后确定体检结论。
(三)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含市属民办学校,下同)在职教师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体检时间、地点及相关说明于5月24日在福州教育网上另行通知,请予以留意。
(四)根据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榕综[2006]180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不再向申请人收取。体检费根据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现场确认
(一)时间:2013年6月3日至6月6日(正常上、下班时间)。
(二)地点
1、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现场确认点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
2、福州市直属学校在职教师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现场确认点为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162号教育新濠酒店六层)。
3、2013年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现场确认点为所在院校。
4、2008年以来毕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现场确认点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
(三)提交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4复印纸双面打印),照片应自行贴好。
3、一寸正面免冠近照1张,照片背面及信封正面须用圆珠笔注明姓名、单位或学校,并用信封袋装好。
4、《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在职教师由所在任教学校填写;2013年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由毕业院校填写;户籍在福州地区的2008年以来毕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由所在工作单位(具有人事代理权)或者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其中第8栏也可由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5、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原件及复印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由福建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简称“两学”)考试合格证书;转岗从事幼教工作的小学富余学科教师和公开招聘的非学前教育专业的幼儿园新任教师,须提供福建省教育厅核发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或岗前培训结业证书。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认定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有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7、与申请种类相对应的学科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并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前毕业无法查询学历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供《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
9、《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10、2008年以来毕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提交户口薄主页和个人单页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职教师须提供在编在职(岗)证明;2013年福州地区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无须提交此项。
11、公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还须提供《2011-2012年教师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2012年新任教师须提供“见习期考核鉴定”);民办学校在聘在岗教师还须提供《2011-2012年教师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2012年至今的学校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医保等有关证明以及档案关系在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代理证明。以上复印件必须经所在学校(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1、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必须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持以上材料到现场确认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提交材料经现场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退还申请人,其他材料统一按上述顺序订好后,上交现场确认点。
2、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院校应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逐一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必要时应对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等进行真伪验证,务必于6月10日前,将已通过现场确认的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的人员申请材料(复印件须加盖负责现场确认单位公章)报送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3、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现场确认截止时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期间申请人可自行登录网报系统,查看个人当前申报状态、信息、及现场确认注意事项,查询认定结果及领证等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591-83340647。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合理制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权限等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标准、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的行为。
(二)要切实按照闽教人[2012]25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的备案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教师管理权限,于6月10日前,将本单位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并配合做好教师资格证书追缴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以及所有依法丧失和被撤销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应于6月10日前汇总报我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一)。
(三)信息系统关闭前,要做好核查数据、生成证书编号、删除废旧数据和导出打印数据等工作。认定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认定花名册(含电子文档)的保存及材料归档工作。《2013年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资格认定数据》(附件二)、《2013年春季持省外普通话等级证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情况调查表》(附件三)填好盖章后,请于2013年06月1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fzsjszgrd@163.com
附件:1.《2013年春季依法丧失教师资格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统计备案表》
2.《2013年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资格认定数据》
3.《2013年春季持省外普通话等级证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情况调查表》
福州市教育局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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