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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 招就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1-11


根据闽人社文〔2018〕7号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7〕17号)关于“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的要求,现就做好我校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下列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五)特困人员毕业生。

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创业愿望的毕业生,不列入补贴对象;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按属地管理原则,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所需经费直接从院校所在设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根据《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求职创业补贴具体申领发放程序为:

(一)毕业生个人申请(3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向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一项即可):

(1)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一份(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

(2)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残疾毕业生提供);

(3)《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出具的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原件一份(助学贷款毕业生提供);

(4)本人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原件一份或《扶贫手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提供)。

(5)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证明原件一份(特困人员毕业生提供)。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学校初审、公示、汇总上报(4月30日前)。学校按照补贴对象条件,对申请补贴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真实、合规、完整,并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本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汇总相关材料后报送所在设区市人社局。

(三)人社部门审核及资金拨付(5月底)。各设区市人社局受理各院校报送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各设区市财政局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

申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招就处(行政楼702室)联系。

联 系 人:葛老师

联系电话:0591-23510071

附件1: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1

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学校(院系):                                         学号:

学生基本情况

 

 

性别

 

民族

 

生源地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家庭地址

 

证件类型

(选一项)

□低     □低保证明  □残疾人证       □残疾证明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国家助学贷款证明  □《扶贫手册》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特困人员证明

发证单位

 

证书编号(合同号)

 

求职补贴拨付帐户(银行卡户名应为本人)

 

银行账号

 

学生申请

本人以上填报情况属实申请领取求职创业补贴,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所在学校意见

    经审核,该生申报情况属实,经公示无异议,同意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公示期为      日至      )

                                    学校公章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学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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