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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到教育厅办理报到证改派等办理业务指南

作者:    信息来源: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 2017-08-09
 

三号窗口(办理学生、体卫、证书事项)

------即办件

公共服务事项

1.高校毕业生(含师范类和非师范类)就业服务

1)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

事项名称

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事项依据

1.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2.《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41号);

3.《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非师范类毕业生高校前就业指导职责分工

   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244号);

4.《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公共服务事

   项有关意见的通知》(闽审改办〔201615号)。

申报类型

1.师范类毕业生改派

2013年及以前的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就业、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

  业单位,到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办理;

2014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改签手续到当地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

  业局办理。就业单位为省属单位的,毕业生改签手续到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2.师范类毕业生改派

①省内毕业生待就业改派为省外就业;

省属和中央在闽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存于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办

申报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毕(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 就业报到证原件;

5. 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事业单位补充人员

  花名册》、《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其中的一份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毕业生到厦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南京、广州和广东省属等地区企事业单位就业,需提供当地就业工作部门核准盖章的同意接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就业一年内调整到其他单位就业或调整为待就业的,需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

协议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档案存放人才服务机构需提供《档案接收函》或《调档函》原件及复印件

4.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寄存在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待就业改

  为就业的,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表格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站下载)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3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091625870916118709160387091605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预审)

2毕业生报到证补办

事项名称

毕业生报到证补办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事项依据

1.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 号);

2.《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41号);

3.《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非师范类毕业生高校前就业指导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244号);

4.《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公共服务事项有关意见的通知》(闽审改办〔201615号)。

申报类型

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999年及以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①遗失补办;②放弃升学补办; 延迟毕业补办;④延期补办; 结业变更毕业补办; 报到证信息错误补办。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办

申报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毕(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4.《毕业生补办<就业报到证>申请表》。

注意事项

1.结业变更毕业补办,需提供结业报到证原件;

2.报到证信息错误补办,需提供报到证原件;

3.已就业需补办报到证的,要提供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2002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2002年之前的高校毕业生及中职学校毕业生提供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6.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表格

1.《毕业生补办<就业报到证>申请表》(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站下载)。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3号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091625870916118709160387091605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预审)

3)自考生申领就业报到证

事项名称

自考生申领就业报到证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事项依据

1.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申报类型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含电大普通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或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具有学籍的,并于2006630以后,在毕业后三年内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学历文凭(含第二学历)的毕业生。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办

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高等学校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福建省在籍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申领就业报到证申请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注意事项

1.2002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2002年之前的高校毕业生及中职学校毕业生提供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表格

《福建省在籍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申领就业报到证申请表》(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3号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091625870916118709160387091605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预审

2.普通高校学生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备案

事项编码

003591133GF01315

事项名称

普通高校学生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备案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事项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办

申报材料

1.普通高校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的副本;

2.普通高校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副本。

相关表格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3号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091625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预审

内部管理事项

学生体育艺术比赛获奖证书用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学生体育艺术比赛获奖证书用印

事项类别

内部管理事项

事项依据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2.《学校艺术教育规程》第十条。

申报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办

申报材料

厅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并确认具体奖状数量)

相关表格

办事表格由体卫艺语处提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3号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091625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承诺件

行政权力事项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的确认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的确认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二十一条;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

申报条件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学生处审核→厅领导审签→办结

法定期限

自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自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说明:1.省教育厅受理高校学生转学时间为每年11日至331日、71日至930日,其余时间不受理;2.跨省转学的,邮寄材料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时间及调查处理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

申报材料

1.《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2.学生转学申请书;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原就读学校的学生每学期成绩证明(加盖校教务处章);

5.学生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校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生源地当年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校招生部门章);

7.拟转入学校的院(系)和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公章);

8.校长签署的接收函(加盖学校公章);

9.因身体原因转学的,提供转出学校或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

10.转出学校公示结果;

11.高校入伍在校生退役转学的,还应提交原就读高校情况说明报告、本人入伍通知书、退役证复印件;高校新生入伍退役的,还应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复印件。

(:申请材料除第1条提供一式4份外,其他均提供一式1)

注意事项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1.休学及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2.拟退学的学生;

3.已转学一次的学生;

4.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

5.已处于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学生;

6.跨学科门类的;

7.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9.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10.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11.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1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13.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相关表格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学生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办结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学生处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3号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091625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预审)


附件:

1、毕业生补办《就业报到证》申请表  下载链接:/images/uploadfiles/201708/20170809094815_6093.doc

2、福建省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申请表   下载链接:/images/uploadfiles/201708/20170809094942_7812.doc

3、样表-毕业生补办《就业报到证》申请表   下载链接:/images/uploadfiles/201708/20170809095033_4843.doc

4、样表-福建省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申请表   下载链接:/images/uploadfiles/201708/20170809095052_57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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