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7〕25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高校:
为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我省创业孵化体系发展,现就调整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建设项目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经省人社厅、财政厅认定并纳入2017年度支持建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主要为我省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5年内来闽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实体。
2.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使用期限达5年以上。
3.具备完善的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本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布局合理、交通便利。
4.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可容纳创业项目不少于15个,入驻项目吸纳就业人数30人以上。
5.入驻基地的创业项目中,在校大中专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不低于60%或入驻基地在校大中专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含10个)。
6.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能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咨询、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并协助办理落实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二、补助标准
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对纳入年度支持建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按照20万元、40万元两档标准予以补助:
(一)建筑面积1000㎡以上(含1000㎡),在孵创业项目15个以上(以工商注册数为准),在孵创业项目吸纳就业人数30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
(二)建筑面积2000㎡以上(含2000㎡),在孵创业项目30个以上(以工商注册数为准),在孵创业项目吸纳就业人数60人以上的,给予40万元补助。
三、资金渠道及用途
2017年,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经费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2018年起,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补助由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