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福建省内各市中心只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各市、县(区)财政局、和社会保障局,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省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福州市商业银行,厦门市商业银行,泉州市商业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
根据《福建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2007〕3号)要求,为推进全民创业,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完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
省政府已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各地要相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明确目标责任,加强考核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季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督查通报制度。从今年下半年起,各设区市应于双月份的15日前向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两个月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情况,共同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原先的人均2万元左右提高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规模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商经办金融机构确定。
(二)扩大贴息范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从微利项目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经营项目。
(三)统一还本付息方式。为更好地满足创业资金需要,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付息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不向借款人收取,由当地财政按季审核拨付给各经办金融机构。
(四)统一贴息比例。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均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
(五)降低反担保门槛。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以自己或他人财产抵质押提供反担保,也可由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年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居民提供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持有信用社区出具个人资信证明的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30%。
(六)规范担保基金存放管理。鼓励各地将财政筹集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集中专户存放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比较好的金融机构,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三、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和贴息办法
凡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福银〔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如可自行提供担保,到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下同)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用于合法经营项目创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的申请、认定和领取程序是:
(一)符合贷款对象人员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并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意向后,在经办金融机构申领填写《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一)。经办金融机构应当以发放宣传单、流程单等方式及时告知符合贷款对象人员贷款的贴息及兑现时间。
(二)借款人持《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明,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和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开具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三)社区(乡镇)在收齐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贷款情况、就业状况等,并上报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
(四)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复核借款人身份、项目内容等,在申请表上签注认定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贴息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前,应将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交与相应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凭以进行相关科目统计。
(七)贴息采取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在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由金融机构按季汇总《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二),连同借款人贷款计收利息清单于季后10日内向县(市、区)财政报送,县(市、区)财政审核后向金融机构按季拨付贴息,再由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借款人账户。
四、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
对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及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五、适当放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享受优惠政策条件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如达不到《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数人均2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相应比例的财政贴息。小企业贷款贴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实行按年按实拨付。
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除用于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贴息比例外,还将根据财力可能和各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并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七、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探索总结有效的创业培训方式方法,努力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营造良好创业环境,鼓励和帮助各类人员积极创业、成功创业。各级人民银行与经办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积极探索创建信用社区途径和方式,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品种和模式,为社区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八、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对象的跟踪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对本文件中"三、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和贴息办法"中发放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应严格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6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06〕3号)中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要求填报相关指标,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各类人员申请、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和带动全社会其他各类人员就业情况。
九、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协作配合、精心策划,充分利用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或走进社区开展全方位、多渠道、丰富多彩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诚信宣传活动,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的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除上述规定内容外,此前省有关部门下发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政策继续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按本规定予以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