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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限延长合法吗?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3-15

        案例:小A是去年刚从学校毕业的职场新人。因为他的专业不太好,找工作有点困难。他四处投递简历,终于被一家私企录用,主要负责行政工作。一进公司,人事经理便让他签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2个月。经理还说,公司上班时间是“朝九晚五”,试用期工资要打对折,试用合格后才可以拿到合同约定的正式工资。他看了合同觉得没什么问题,便签了字。他的工作说是行政,其实负责的工作内容颇多,公司也没有安排带教的同事,许多工作他都要自己摸索着做,动作难免慢一些。为此,他也没少挨老板批评。自己会不会过不了试用期?带着这样忐忑的心情,他终于熬过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谁知,老板说,他在试用期的表现不佳,本来是想让他走人的,现在给他机会,延长两个月试用期,到时候再看他的表现。谁知,两个月期满后,老板还是对他不太满意,要求再次延长试用期。自己这试用期到何时是个头?更让他不满的是,自己的工作内容十分繁杂,什么都要干不算,天天都要加班加点,每天就是“朝九晚无”的上班时间,老板不离开公司他就不能下班。可是,原来招聘时说好的加班费却始终没有给他。他也向人事经理打听了加班费的事,人事经理很不耐烦地说,会发的,不用急。可是大半年过去了,他始终没能拿到他的加班费。

 

  解析:无论是公司将试用期一延再延,还是加班费一拖再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试用期不是“随意期”,对于试用期,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试用期不可超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试用期工资不得过低。《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后,超过规定的“试用期”期间,应按转正工资发放。《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公司不但应该按时发放,还应该按标准发放。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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