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免税的分类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是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即除报批类减免税之外,其余的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税。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其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不需进行备案。上述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项目,见《税收减免项目参考表》。 二、减免税的审批机关 减免税的审批机关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审批权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具体审批权限的,除省局另有规定外,其余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级地税局(含省局直征分局,下同)审批。 三、减免税的程序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工作程序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方案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1、申请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同一减免税项目涉及多税种的,纳税人可以合并填写一份申请表。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其他资料的种类,原则上由省局统一规定。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受理 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项目依法不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若属于备案类的,按备案类程序操作。 (2)申请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为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或补正申请资料)之日。 (5)地税机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分别作出《减免税资料补正告知书》和《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受理机关印章或专用章、注明日期。 (6)办税服务中心(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及材料转报主管地税机关。 3、审核 地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1)主管地税机关和县(区)级地税机关是减免税审核的主要责任机关;税政部门是具体经办减免税审核的职能部门。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应配合税政部门开展减免税审核。 (2)减免税审核,主要是对报批类减免税项目所应具备的政策条件与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审核结论和理由。审核人员和审核机关应按规定制作《报批类减免税审核报告》。 (3)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4)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办税中心的受理时间起算)完成初审,上报县(区)级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审批机关为县以上地税机关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直接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4、决定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1)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体审批。 (2)对于申请时无法确定实际减免金额的减免税项目,审批机关仅审批减免税项目,而不审批减免的金额。 (3)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4)县(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5)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减免税的审批决定,应当制作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报批类减免税审批决定书》。作出不予批准减免税的决定,应当制作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不予批准减免税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 地税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或规定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领取。 采取送达方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方式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规定具体签收、管理手续。 6、减免税的预审批制度 (1)对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可实行年初(中)预审、年度审批制度。 ①上年度亏损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当年度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困难减免的; ②纳税人在规定的减免税申请期限之前已经达到有关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需要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 (2)减免税的预审批机关是县(区)级地税机关。 (3)工作程序: ①纳税人申请和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初审的程序同上; ②县(区)级地税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批决定,并制作《减免税预审批决定书》,交由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 ③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按照预审批机关的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④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按上述报批类减免税规定的程序与权限上报正式审批、送达。 ⑤经地税机关批准实行预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在预审批的减免税期间,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当按税法规定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应纳税款、应减免税项目及税款等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的工作程序 1、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资料包括: (1)《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表》。同一减免税项目涉及多税种的,纳税人可以合并填写一份申报表。 (2)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有关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办税服务中心(厅)受理备案类减免税的资料,参照上述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受理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文书办理。 3、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登记备案;对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送达纳税人。送达参照上述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的送达办理。 (三)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工作程序 1、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提交减免税条件变化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办税服务中心(厅)受理,参照上述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受理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文书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作《停止执行减免税审核报告》,报送审批机关决定。 2、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税务检查、减免税的清查清理等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主管地税机关自发现之日起或接到有关部门转来资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作《停止执行减免税审核报告》,报送审批机关决定。①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②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③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④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 3、属于报批类减免税的,应由该减免税项目的原审批机关决定停止其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决定停止其减免税。审批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停止执行减免税决定书》,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审批时限不得超过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时限。《停止执行减免税决定书》交由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减免税的后续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税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纳税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跟踪、反馈。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具体税种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和跟踪管理工作。 (二)各类减免税档案资料,统一由审批机关的税政部门归集、立卷,年度终了统一收归本级税务机关档案室统一按规定保管。凡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的部分减免税审批文书、表报等,统一存入纳税人户管档案,按照《福建地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上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行政监察,对贯彻执行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侵犯纳税人权益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五、其他 (一)地税机关对在2005年10月1日前已经审批但尚未到期的报批类减免税项目,不需重新审批。 (二)纳税人在2005年10月1日前未备案已经自行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在2005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照《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减免税备案申报;经地税机关备案后,继续执行减免税。地税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申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做好对《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宣传工作,尽量做到宣传到户,确保新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四) 各设区市局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按照《办法》第28条的总结内容要求,向省局书面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并附《上年度减免税分项目、分税种统计表》。 (五)本实施方案下发后,《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闽地税发[2004]304号)中关于税收减免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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