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榕政〔2016〕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9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诚信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下同)毕业年度在校生。
第三条 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福州大学城的职业院校向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其他职业院校(含省属在榕职业院校)按所在地向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实习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受理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享受实习补贴的申请,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职业院校实习生享受实习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我市辖区内各类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
2.按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毕业年度在校生到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或诚信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
第六条 职业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第三章 申领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实习补贴按照个人申请、院校审核、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上报、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五个步骤进行。
第八条 职业院校实习生本人申请实习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福州市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3.《福州市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附件2)、实习单位打卡或签到记录。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校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福州市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
2.申请人《福州市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
3.《福州市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实习生在实习单位打卡或签到记录。
第十条 经办机构对职业院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榕财社〔2015〕26号文件、榕财社〔2016〕22号文件规定及时审核,办理拨款手续。各申请院校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实习补贴发放到实习生本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各县(市)区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4)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至福州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院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认真核查。
第十三条 对经查实虚报冒领实习补贴的,由其所在院校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实习补贴申领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实习补贴的,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按榕财社〔2015〕26号文件、榕财社〔201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附件1福州市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
附件2
附件2福州市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