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g111net代理商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中心、研究院:
《xg111net代理商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g111net代理商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我校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以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如果项目资助单位有专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则按照其办法执行;如果项目资助部门与本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则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其他情况,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合同约定(协议)及项目预算执行。
第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学校科研、财务、人事、后勤、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
(一)科研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 提出学校科研经费收支的年度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2.指导、审核和审批项目组的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3.负责科研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
4.按照相关规定,分配科研经费,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5.协助做好科研项目结题和财务决算,对结余经费的统筹使用与管理,配合项目组进行科研绩效考核。
(二)财务科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2. 协助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3. 集中核算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审核费用支出的合规性;
4. 协助做好科研经费决算工作;
(三) 人事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际业绩,制定绩效奖励分配、评聘等相关制度。
(四) 纪审室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五)后勤管理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科研经费购买的资产的规范管理工作;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科研设备购买的优惠政策,合理实施采购工作,以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3.根据需要配合项目部门做好水、电、气、学校资源占用费等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管理保障的相关费用的统计。
(六)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合理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2.依法依规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的财务决算;
4.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
(七)项目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各处(室)、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2.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3.配合有关部门评价科研绩效。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以项目立户,专账管理。禁止利用科研资金为个人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项目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禁止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及日常办公用品,禁止利用科研项目资金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等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如用于业务招待费、旅游、劳保福利、娱乐等支出,严禁用科研项目经费列支与项目无关人员的任何开支。
第七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1. 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设备采购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由我校主办的科研业务性会议,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对确需负担的交通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科研人员(含参加项目研究的学校党政领导)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国家出国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书籍购买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指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生)和临时聘用人员(指返聘的退休人员、临时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劳务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等。省社科联资助的规划项目劳务费的支出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其本人银行账户。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省社科联资助的规划项目专家咨询费的支出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额度执行。
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设置专账管理,用于(1)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管理服务 、资源占用等支出;(2)项目组水、电、气等消耗费用以及与科研有关的管理和运行费用;(3)对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科研工作量、绩效奖励,具体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任务下达部门要求或相关合同(协议),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审批程序:预算经科研处审定,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报财务科审核、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合作单位。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财政性专项经费、其他单位支付的和学校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 直接费用应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不得简单地按比例编制。
1.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2.根据科研活动合并测算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的总预算,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具体预算根据差旅费、会议费、出国费等相关规定执行。由我校主办的科研业务性会议,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对确需负担的交通费,按会议费列入预算。
3.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相关研发人员(指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生)、临时聘用人员(指返聘的退休人员、临时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计算劳务费标准。项目聘用的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社会保险补助。
省社科联资助的规划项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支出额,分别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二) 间接费用预算按照国家政策和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编制。
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
1. 自然科学类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 社会科学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及其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或项目组实际工作需要而定,并报科研处、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报财务备案。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不得调增。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科研处、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审核备案,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审核备案。
(三)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这3个项目预算额原则上不得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科研处、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审核备案,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项目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审批预算执行和调整相关事项。超出原预算总额的调整方案的审批,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按学校规定报送并存档。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四条 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的管理原则。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合理、真实和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 ,并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接受上级各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金额2000元以下,由项目组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签字,交财务报账;
金额2000元(含)以上至10000元以下,由项目组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签字,交财务报账;
金额10000元(含)以上,由项目组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交财务报账;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委托方的, 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报销。
凡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采购凭证、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后方能报销。
第十七条 结余经费
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学校科研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纵向经费,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剩余经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处理,如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统筹作为科研专项经费。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财务、监审等管理部门统筹本校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对科研经费实施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项目资金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国家和省或主管部门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xg111net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