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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6-30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标准管理办法

闽师专教〔201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之一,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它体现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模式,反映学校的教学水平,是学校确定人员编制,开展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课程标准,即教学大纲,是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文件。它规定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及教学方法上的基本要求,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三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三)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突出应用性与针对性的原则;

(五)加强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

(六)贯彻产学研结合的原则;

(七)课程安排承上启下的原则;

(八)计划制订与教改研究相结合的原则;

(九)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构成

(一)专业名称;

(二)招生对象与学制;

(三)人才培养规格;

(四)教学进程安排;

(五)核心课程和主要实训。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统一组织制订,其一般程序是:

(一)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原则意见》(下称《原则意见》)。

(二)各系根据《原则意见》,组织开展各专业人才需求调查,拟订人才培养方案。

(三)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人才培养方案。

(四)校长批准。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定后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并由校长批准后即成为这一届学生培养的法规性文件。

第七条  根据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如人才培养方案需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则全面修订培养方案的程序同制订程序。在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允许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即对人才培养方案中个别课程教学时数、时间安排等进行调整和个别课程进行增减。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微调的程序是:各系于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之前,提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微调的报告,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做好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督促各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及环节是学校规定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完成的教学基本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教学单位和部门要负责落实开课的一切条件,确保人才培养方案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有相对稳定时期,一般情况下不作大的变动,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和环节名称、编号、学时及开课学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每学期教学任务及课程表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安排的,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及环节未经批准一律不予安排。

第四章   课程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是根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而制定的。  

第十二条  课程选定的教学内容应符合该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和要求。要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处理好课程体系与学科体系的关系,防止单纯追求自身学科体系的完善;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结构、体系的整体优化需要,并注意本课程与相关课程之间的分工、配合与衔接,既防止疏漏,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十三条  课程标准要有高度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实践性。课程标准应在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上高度一致,所涉及的内容和观点,必须以符合客观规律并经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科学知识为主要依据,在方法论上应符合唯物辩证法。课程标准既要求教学内容与教师讲授的科学性,又要求制定通过利用教学(教材)内容中的思想教育因素补充必要的现实材料和工程背景材料以激发学生学习动机为原则的措施,寓思想教育于传授科学知识之中。

第十四条  课程标准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除应规定理论教学及讲授环节外,还应对习题、实验、上机、课程作业、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有相应的要求,规定其在课程学时中的恰当比例。

 第十五条  课程标准所组成的内容体系要遵循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认识规律,使教学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第十六条  课程标准应符合学生实际,贯彻“少而精”原则。课程标准对教学的基本要求应以中等程度学生通过正常努力可以达到的限度为准,同时根据学生能力不同,明确教学基本内容、选修内容及其不同要求,以利于因材施教。

第十七条  课程标准主要构成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即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任务、地位及本课程在课程系列中所处的位置。

(二)课程教学目标。包括知识教学目标、能力培养目标和思想教育目标。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应体现出教学内容(含理论部分与实践部分)的范围和份量,规定出本课程的各种教学环节(习题课、课程设计、实验、上机、课程作业等)的内容及恰当学时比例。以上内容要求反映出课程的教学深度、广度和质量,组成严谨的内容体系,而不应是章节名称的简单堆砌。

(四)课时分配建议。列表表示时间分配和进度。

(五)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2.教学方法与形式建议:媒体使用、关键知识点与技能点的教法、考试要求与考试方法、产学研结合等的建议;

3.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的使用建议;

4.学法指导。

第十八条  课程标准制订的一般程序是:

(一)教务处制定规范样本,提出具体要求;

(二)系部安排制定计划,成立课程标准制定小组,指定专人草拟课程标准初稿,并组织审定。

(三)教务处对文本规范和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情况进行审核。

(四)分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课程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  课程标准是教师编写授课计划和备课教案的依据,是教师开展教学工作,进行考试命题的指导性文件。课程标准的实施者是每位任课教师。

第二十条  系、部应在教学过程中检查课程标准的实施情况,教务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发现教师没有按课程标准执行的,教师所在系、部应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若教师认为课程标准有必要修改,须写书面报告交教师所在系、部,系、部组织人员论证,确须修订的,即启动修订程序。课程标准的修订程序同制订程序。

第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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