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专学〔2016〕23 号,学生工作处2016年9月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15%左右的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同等条件下,按志愿服务时长排序确定人选,表现优异者优先考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