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专学〔2017〕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教育脱贫攻坚的作用,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打通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最后一公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大学生重点帮扶工作,及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充分和高质量就业,不断提高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实现资助与育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力成长资助内涵:助力成长资助是指在充分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性需要的前提下,以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长远发展需要,促进他们在专业学习、思想品德、心理健康、能力素质、就业创业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助力成长资助项目包括: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第五条 设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2018年起,学校设立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公考、考级、考证、专升本(3+2)、面试等。
资助对象:省内高校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等特困学生。
发放标准:特困按 2000元/ 人标准一次性发放。
经费来源:高校按比例从学费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由学校自主安排使用的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根据《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闽教学〔2017〕24号)有关要求,申请还款救助。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除享受高校就业补助金外,仍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八条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我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可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57号)等规定申领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第二章 申请项目、条件及要求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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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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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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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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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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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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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为特困学生。
2.用于补助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公考、考级、专升本(3+2)、面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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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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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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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系统一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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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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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定为特困。
2. 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
3.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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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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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2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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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系统一造册,招生就业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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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提升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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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定为特困学生。
2.取得除教学计划和从业资格以外的技能证书;
3.技能证书需是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设立的项目所取得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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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证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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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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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系统一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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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学生应征入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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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为特困学生;
2已报名审核通过或已取得入伍通知书并服役超过三个月未被退兵处理的正式入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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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成功未入伍100元/人;
正式入伍者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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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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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武装部统一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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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贫困生为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进入《福建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库学生。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出据假证明者;
(二)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抽烟屡教不改;
(三)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四)同一学年内违规违纪被记录在案,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申请程序
第六条 认定机构
(一)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以文件为准),全面领导全校助力成长资助审定工作;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助力成长资助审查工作。
(二)各系工作组。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学生的系领导为副组长,教师代表、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助力成长资助审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助力成长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向各系或武装部提出申请。
(二)各系(武装部)审核后上报。系工作组(武装部)召开审核会议,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审核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定及发放。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汇总后报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批准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务处统一发放资助金至学生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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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