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xg111net代理商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申诉处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并根据主任意见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
(三)不予受理,同时出具决定书。学生提出的申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
1、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2、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3、提出申诉时间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诉时限范围的;
4、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做出受理申诉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包括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申诉的处理,原则上采取召开复查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复查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复查会议是否对外公开举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申诉人。
(一)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二)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当在复查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复查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与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就事件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参与表决的人数应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不含半数),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会议表决结果,对申诉人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一)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需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撤销原决定的,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的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直接送达申诉人有困难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或者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对申诉人申诉的处理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复查程序同时终止。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xg111net代理商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