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专学〔2016〕25 号,学生工作处2016年9月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贯彻落实“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奖学金资助、引导、激励的作用,推进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组织成立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校领导组成,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批评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委会设主任一人,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两人,由分管学生管理、财务管理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副处长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干部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干事及各年级辅导员担任,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要求
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指标进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办公室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委员及评审小组成员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委会申请回避;
(三)不得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六条 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宣传发动:学年开学初让各年级通过班级会议、张贴文件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
2.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年级推荐:经班级评议后,各年级根据评审范围、条件和申请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生活作风、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进行评审,严格把关,提出初审名单并向全年段公示三天。
4.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各年段报送材料的基础上,综合评定,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义后,将评审结果填入《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并形成学校有关评审报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做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络填报工作。
5、公布表彰: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学校根据教育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七条 评审小组对各年级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年级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二)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 [2007]70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5.在校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10%,且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6.申请励志的学生也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30%以内,且获得校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还必须是被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校生活节俭,无不良消费习惯。
7. 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10-30%之间,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突出表现要求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参照本规定)。
8.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系部评审小组评审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严重错误,取消不符合名额,由校级评审小组统筹安排。
9.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
1.因学习不努力造成留级或期末考试不合格的;
2.当年因违纪受行政处分的;
3.当年因吸烟或酗酒等违反纪律受处理的;
4.有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
5.拒绝参加和从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志愿者活动的;
第八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签署评审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评委会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待省厅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报送教育部审批后,发放奖金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年级要切实加强管理,统筹落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要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做好获奖学生的教育,提高感恩和回馈社会思想意识,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表现突出及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