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体现学生宿舍管理的育人功能,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入住管理规定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必须统一在校住宿。家住福州市区、闽侯上街镇学生,且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在二年级时候可以申请走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者,必须由本人征得家长同意,并向辅导员递交由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说明需在校外住宿的原因,填写《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走读生填写《学生走读申请表》,经系部和学生处审核批准,送后勤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申请走读或校外住宿的手续于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住宿学生要按期缴纳住宿费,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未能缴交者,可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但不得无故拖欠住宿费。
第五条 学生住宿采取男女分楼、相对集中的原则(特殊情况除外),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处同意,并办理调换宿舍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内部调整,同时报后勤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生入住前,后勤管理部门人员应做好学生宿舍内和公共卫生区的卫生,并对宿舍内的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学生入住后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若遇宿舍重大维修等原因,经过学校预先通告、协调后,可以对学生宿舍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安排。
第三章 住宿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作息时间由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另行公布。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熄灯,按时起床。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门禁制度。学生宿舍楼大门关闭时间为22:00。学生要按时归宿,因事迟归者,应向宿舍楼管理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门禁后学生如遇特殊情况要离开宿舍,需要经辅导员批准。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客人有限准入制度和物品进出检查制度。不得进入异性宿舍,特殊情况须经批准。访客须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宿舍楼管理人员要认真查验来访者的身份,并做好登记。严禁访客擅自进入宿舍楼。来访客人须在当天22:00前离开宿舍。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会客时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和休息,不得有不雅或可能妨碍他人的言行举止。宿舍楼管理人员要对带出宿舍楼的物品进行检查,禁止任何人擅自将他人物品带出宿舍楼。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为休息场所,任何人有保持宿舍楼安静的义务。学生不得在宿舍、楼道及其他宿舍区大声喧哗、起哄;不得在宿舍楼内打球、打麻将、溜冰、踢足球等;不得在宿舍楼内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宿舍。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不得有吹拉弹唱、开音响和跳舞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拔打电话,如果接听电话应当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为宜。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住宿学生不得私改用电线路或私拉电线,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路异常,必须立即关上总闸,并报后勤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卸、修理;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热褥、电取暖器等高功率电器,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的电器;不得在宿舍内煮饭、烧菜等;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液化气;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保卫处对于学生宿舍存在的违规用电或使用明火等违反消防安全的现象有权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辅导员和有关学校领导,学校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校医务室的要求调整住宿,治愈后,经医生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台风、洪水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宿舍楼管理人员要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本宿舍楼的所有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要加强财产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并保管好存折,自己记好密码,不告诉他人。最后离开宿舍者要随手关好门窗。学生如果发现宿舍内财物被窃或者治安、刑事等违法案件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系部领导、学生处和后勤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各宿舍区经商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严禁小商贩进入宿舍区,发现推销人员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并通知保卫处处理。严禁学生在宿舍区进行未批准的任何经商活动,凡在课余要进行勤工助学经商的同学及宿舍应事先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报后勤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违反者,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学校按月拨给每间宿舍定额免费指标,若有节余累加到下个月使用。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并按时缴交。当住宿学生对水电费用有疑义时,有权向后勤管理部门查询,并要求进行公正处理。
第十八条 宿舍楼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种由学校统一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学校的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学生未经后勤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员集体保管,宿舍长负责。学生不得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移动、损坏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搬迁。学生有义务保持宿舍内公共财产的整洁,不在墙、门、窗、桌椅等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土木水电报修及维修工作。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等现象,有权要求后勤管理部门及时处理,但属于人为损坏的设施设备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可以在宿舍使用电脑,必须严格遵守《xg111net代理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及学生宿舍作息制度,不能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休息,并要保证用电安全和室内整洁。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部门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要全面了解宿舍楼的情况和学生的基本情况,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宿舍楼门卫管理和楼内巡逻工作,不得随意脱岗或疏于管理;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生宿舍楼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生宿舍楼的财产安全;及时登记学生晚归情况、落实门禁制度。宿舍楼管理人员对于住宿学生在宿舍楼内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有权制止,并上报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宿舍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宿舍管理人员(含校学管会、系部自律会等学生管理组织)检查宿舍,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在管理人员执行规定时,如不明确当事人,则由该宿舍集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做好宿舍楼管理工作。
第四章 退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应及时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的到校财务室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离校期间仍须交纳住宿费用。以上学生期满回校或复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给予安排住宿。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时,应在规定时间内(若未作规定,则在相关文件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并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的,后勤管理部门有权将其物品搬出宿舍,并另辟地点予以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后勤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验收。若有缺损应由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恢复原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结束,根据需要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重新分配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进行部分调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xg111net代理商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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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