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气瓶使用管理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第46号),要求各系部在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积极开展学校积气瓶摸底调查工作,将我校现有气瓶进行排查、登记。2015年12月18日清华大学化学系(何添楼)实验室发生爆炸起火,一博士后实验人员身亡事件。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初步结论:实验所用氢气瓶意外爆炸、起火,导致腿伤身亡。这给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敲响了警钟。
为加强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要使用气体的单位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供应商充装的瓶装气体,并向其索取证书复印件备查。同时检查瓶体上的各种标识是否清晰,气瓶是否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
二、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有义务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我校相关单位不得再购买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除外),如有特殊需要须报教务处实训科批准。
三、校内各单位在使用气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四、各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做好气瓶压力表的检定工作,根据《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每半年检定一次;或按照检定证书规定的检定周期及时送检。检定单据存档备查。
五、各相关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统计与跟踪本单位气瓶的数量和使用状态,建立气瓶使用台账;加强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学校将对废弃、不再使用的气瓶进行统一报废处理,报废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对已自行购买的气瓶,请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并保存好检验单据备查。
附件:实验室气瓶登记表
教务处实训科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