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丢失怎么办?
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末规定劳动合同文本丢失的具体处理办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若劳动者本人保存的劳动合同遗失,可与用人单位协商,采取复印用人单位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等方式。
三、员工医疗期内不能到岗,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未休年休假,离职后能要求单位补偿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末安排职工体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末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