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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入职?套路面前,求职人请擦亮双眼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4-23


正逢求职旺季“金三银四”,

求职者在投简历寻找机会之时,

一定要擦亮双眼!

因为诈骗分子也正蠢蠢欲动,

“付费入职”就是其中一“坑”。

一开始,招工方在聊天群里发出的招聘信息中,明明写着有底薪、有提成。可面试时,求职者却意外得知:

“这边给我们面试的人说没底薪,也不包住……这个当时说的完全不一样啊……”此时求职者如何追问,得到的只是敷衍塞责的说辞。

招工方利用求职者急于寻找工作的心理,虚构了与实际工作岗位不符的招聘信息,诱使求职者签署用工协议;并要求职者先支付服装费等,提前定制工作装。

签署的用工协议中另含补充条款,写着“服装费公司报销”,可实际等求职者按约定索要时招工方并不会报销,或根据求职者的“反应程度”退部分费用。

而后,招工方通过将求职者安排至与承诺岗位不符且环境恶劣的办公场所等方式,迫使求职者自动离职。

而先前求职者早已缴纳的服装费等也会被招工方以各种理由推诿,即使退还也并非全部退还。招工方以“已支付”费用和“退款”中间的差价来牟利。

这就是“招工诈骗”典型骗术“付费入职”。招工方正是猜准了求职者一般不会因为折损的几百元服装费而报案的心理,认为最多退还几百元费用即可“事了”。

也正因抱有这种侥幸心理,招工方认为可在“稳赚”的基础上做大做广、实现“细水长流”。殊不知早已触犯法律“红线”。

那最终,求职者是否有拿回自己的损失呢?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与“付费入职”有关的求职诈骗案件。

2022年9月,被告人常某伙同刘某(已判刑)投资成立了上海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租赁办公场所。同年10月,被告人韦某经刘某介绍加入A公司,与刘某各自负责具体运行、人员管理等。

A公司纠集孙某、陈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招工团队”,通过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吸引求职者“应聘”。

面试后,以“收取服装费、手续费等”为由诈骗钱财,由常某、韦某、刘某三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至案发,常某诈骗金额约人民币2万元,韦某诈骗金额约人民币1.7万元。

2023年7月,被告人常某、韦某被民警抓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常某、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常某、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

最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悉,因为该案被告人最终退出违法所得,案件中被骗求职者的损失得以弥补。

法官提醒

提醒广大求职者,求职路上需谨慎:

01通过正规渠道至正规公司求职

寻找工作要通过正式招聘会或者在正规网站投放简历等方式进行,并可事先通过工商部门官方网站等查询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经营范围以及风险提示等,确保用人单位证照齐全、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相符。

02与用人单位签署正规合同

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尤其对于涉及收取各项费用时,更要谨慎辨别,警惕被骗。

03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中很多求职者认为损失小不值得报案,正是这一心理给了犯罪分子持续作案的机会。其实无论损失多少,法律都会给予保护,要敢于、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大学生就业资讯

整理:“生芽”大学生职业发展工作室整理

审核:陈欣、董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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