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关于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7〕1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福建助学”App的通知》(闽教办学〔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做到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残疾学生按省定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省定标准和比例应助尽助。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全校的资助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系部资助各项工作。系部资助认定结果报系部党政联席会评审通过。
第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校给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七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应持福利证、烈士证、优抚证原件或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已被列入省建档立卡库中的。
2.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建档立卡扶贫户者。应持有效期内的扶贫手册原件和户口本原件,或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已被列入省建档立卡库的。
3.家庭(含特困人员)为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户口簿原件或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已被列入省建档立卡库中的。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需提供村、乡镇(街道)两级证明。
5.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残疾、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单亲家庭需提供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父母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原件,父母患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6.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7.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突遭自然灾灾害需提供乡镇(街道)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突发疾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学生本人残疾需提供残疾证。
8.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需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
9.兜底对象(必须评为特困生,不受名额限制)
(1)城乡低保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4)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
(5)孤儿
第九条 学校将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人选,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困学生,一般贫困学生,其他困难学生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约占全校在校生的5%,一般贫困学生约占全校在校生的15%,以上困难类型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他困难学生占全校在校生 25%,以上困难类型可申请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学生资助。
第十条 受资助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取消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数码相机、高档服饰或高级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抽烟、经常饮酒,屡教不改的;
5.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普通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7.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8.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9.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的;
10. 不参加学校组织活动或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的;
11.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份进行一次。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学生则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发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具体程序如下:
1.每学年开学后,各班级组织学生登入福建助学APP进行申报,做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收集工作。
2.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登入福建助学APP对申请资助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逐一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3.辅导员审核审批工作内容为:
(1)审核学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和学籍信息是否完成、正确;
(2)审核学生上传的佐证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将信息有误或不齐全的学生信息退回重填并再次审核。
4. 各系资助工作组登入福建助学APP各系账号审核审批。
工作内容为:
对“差异情况”显示“异常”的学生信息进行确认。院系相关领导指定专人通过家访、访谈等方式确认学生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若真实,将学生信息异常数据确认测评无误;若不准确,引导学生应正确填写信息,并将学生信息退回重填。
各系审批工作主要是对所有学生填报的信息,特别是异常信息的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完毕后提交学校主账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切线。
5.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登入福建助学APP上在学校账号审核审批。工作内容为:
全校范围内按照分数切线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别按照分数分为特困学生,一般贫困学生,其他困难学生。 对有认定资格但没有意愿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仅记录测评结果,将愿意申请助学金且有认定资格的学生进行助学金名单的确认。生成国家助学金公示名单后进行公示,对特殊情况或有异议的学生进行微调,完成后确认最终助学金名单。
6. 各系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对有异议的名单,核实后予以更正(需注明详细的调整原因),并在班级和系部同时公示最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时间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结果提交学校审核,纸质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公示中不能出现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等敏感信息,并公布学生工作处投诉电话。
7.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系最终认定结果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资助档案。
8.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审定、公示无异议的材料进行审批。
9.上报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正式认定实施。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建档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系部指导各班级按照《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收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有关原始资料,汇总校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材料,并且向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汇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及档案调整。
(一)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指导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各系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管理工作,加强对困难生认定工作的引导、监督和检查。
(二)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应撤销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学校和各系部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十五条 各系部须认真评审,该认定结果将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接受社会资助等相关评选内容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学校和系部要开展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活动,围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勤俭教育”开展精神激励工作,深入挖掘工作内涵,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图
附件2: 福建助学APP的下载和安装
xg111net代理商
2018年9月7日
附2:
福建助学APP的下载和安装
1;福建助学App可在苹果与安卓市场搜索“福建助学”App即可下载安装;
2;可直接扫描下图二维码直接下载“福建助学”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