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g111net代理商
关于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贯彻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
(闽师专学〔2016〕24 号,学生工作处2016年9月印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省国家助学金贷款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福建省《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9】7号)、福建省《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闽财教〔2014〕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福建省籍的学生在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兼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财务管理的院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员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我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我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财务处负责做好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生源。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身体健康;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正式学籍全日制学生,品德优秀,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六)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2人;
(七)生源地贷款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风险补偿金、利息
第八条 贷款额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贷款只能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第九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福建省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4.5%,高校承担2%,生源地所在设区市财政承担1%。当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过多时,学校可研究控制一定的人数比例。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省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首贷学生办理流程:
1.登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银行进行注册登录;
2.填写并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3.经县(区)资助中心审核(认定资格条件、核对有关信息);
4.通过随带有关材料(见银行规定),向当地行(社)办理申贷手续;
5.银行审批通过后学生随带银行出具的《高校确认书》到高校报到确认;
6.经办银行对高校已确认报到的学生发放贷款。贷款资金通过学生账户封闭式转汇到高校账户。
续贷学生通过网络申请菜单中发起“续贷申请”,无需向银行和资助中心提供材料。
第六章 还款时间及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职责:
(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毕业后主动将信息变动情况通知学校;
(三)遵守诚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所在辅导员职责:
(一)要接受或配合经办银行网点的调查或核实及银行约见贷款学生、学生见证人;
(二)建立本系贷款学生档案,对本系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
(三)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二)加强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宣传征信知识,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将省内相关资助政策的宣传册一并寄送;
(三)协助财务室做好对全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加强与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做好沟通工作。
(四)做好高校确认工作,对贷款学生就学、表现情况进行评定确认;
(五)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十七条 财务处职责:
(一)及时足额安排、归集、拨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
(二) 新生入学报到时,在学生提供贷款证明后应给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银行账号。
(三)对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与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贷款银行做好沟通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