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勤工助学部

    来源: 发表时间:2017-11-08 14:46:50

    xg111net代理商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闽师专学〔201629 号,学生工作处2016年9月印发)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 在学校分管领导指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学生资助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录用,考评、管理等工作。校学生管理委员会设立勤工助学部协助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的内容:

    (一)对用人单位和用人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审核;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三)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或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四)协调学生与用人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依法保护学生的正当利益,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为勤工助学提供咨询和指导;

    (六)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项目。

    第六条 学生处、系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创设校内岗位。

    (一)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助教、助研、助管为主。

    (四)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五)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六)学校各部门、各系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积极拓宽校外渠道,发动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师生,积极开展对外联系,寻找固定或临时岗位,主要是智力科技服务型如参与科技开发研究、家庭教师、市场调查服务、技术维修服务以及部分体力劳动型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档案建立、上岗教育、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学生资助中心协商解决。每年9月份,毕业班学生不再担任勤工助学工作,腾出来的岗位由新生承担。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人员要求设置及酬金标准

    第十条  校内岗位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贫困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用工单位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五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来源为学校拨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补助费”、学校筹集的专款及校内外单位或个人的捐助。由财务处设立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各用工单位根据劳酬标准、用工时间制定当月学生劳酬发放明细表,于下个月一周内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统一报账发放到学生校园卡内。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经费用于:

    (一)根据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所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费用;

    (二)对通过勤工助学方式仍难以完成学业的特困生,或另有其他突发性困难的学生,学校定期或临时性给予经费补助;

    (三)支付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的权力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二、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各系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处应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处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